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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5-22 来源:阜新门户网站 作者: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打印:打 印
阜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39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就《方案》重点内容和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有什么样的目标和意义
这次普查是《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的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这次普查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绿色发展要求,补齐生态环境突出短板,建设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市污染源家底,有利于正确判断我市环境形势,科学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阜新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为实现转型振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普查工作与百姓生活有什么关系
普查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市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都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尽快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宜居家园有了更加热切的期盼,通过这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可以对全市各类污染源现状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普查成果将对我市打赢水、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有针对性地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发挥积极指导作用。搞好普查工作,也有利于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加强污染治理,改善生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次普查的对象、范围分别是什么
本次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其中工业污染源,对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农业污染源,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生活污染源,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对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等,进行调查。
移动源,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进行调查。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时间如何安排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年度资料。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实施这次普查工作。2017年,组建各级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18年,组织开展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排查核实排污单位名录,进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建立各类污染源信息数据库;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普查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本次普查实施遵循“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市政府成立阜新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将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普查经费的来源
落实经费是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市、县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普查数据质量如何保障
市普查办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县区普查工作机构应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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